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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十 節 搬運 ( 110年06月11日)
第 136 條
無軌搬運車輛應有適當之煞車、警報裝置及照明設備。行駛時,應使用動力操作;駕駛人除非熄火並將車輛停妥外,不得擅離駕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