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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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十二 節 電機設備
( 110年06月11日)
第 145 條
坑內架空線式電動機車使用之饋電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饋電線應距軌道上方一.八公尺以上。
二、不得與頂磐、坑壁、風門及支架等接觸。
三、應在電路主要分歧點及適當距離設置開關。
四、為防止饋電線彎曲部分鬆弛,應於適當距離設置拉線等適當措施;拉線長度應在○.六公尺以內,並應確實固定且與饋電線絕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