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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第 二 節 鑽井 ( 110年06月11日)
第 178 條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
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
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
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
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
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