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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礦場安全訓練 ( 110年06月11日)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