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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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第 三 節 油氣採收
( 110年06月11日)
第 192 條
修護或改裝管線工程,需排放管內油氣或切焊管線時,應先檢查工作環境,備妥必要之消防器材,經測定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