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第 四 節 海域探採 ( 110年06月11日)
第 202 條
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
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
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
四、遇強巨風浪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
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