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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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第 四 節 海域探採
( 110年06月11日)
第 203 條
礦場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於獲悉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時,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依所定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