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第 二 節 災變處理 ( 110年06月11日)
第 207 條
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