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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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礦場安全圖、日誌及守則
( 110年06月11日)
第 22 條
礦場負責人應將礦場安全圖、礦場安全日誌、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及有關礦場安全之記錄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