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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防火 ( 110年06月11日)
第 25 條
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排氣管應裝設滅焰及廢氣冷卻裝置。
二、內燃機之動力設備加添燃料時,應先熄火並停止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