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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爆炸物及爆破 ( 110年06月11日)
第 28 條
爆破後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檢查岩磐、工作面之安全情形及有無殘留之爆炸物;必要時應測定有害氣體或煤塵含量,並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