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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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29 條
下列設備,礦業權者應檢具設置計畫書、設置位置圖、施工說明書及出廠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
一、坑內、外捲揚設備。
二、坑內、外電動及柴油機車。
三、主扇風機、補助扇風機及局部扇風機。
四、電動架空索道。
前項設備完成時,除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外,礦業權者應填具竣工報告書,報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免附出廠證明書及竣工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