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11日)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括礦場安全主管、礦場安全管理員、爆炸物管理員、礦場通風管理員、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及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