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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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30 條
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設有防止震動、接觸或因其他意外原因而驟然開動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