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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31 條
機械設備之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及遊車,應加護蓋或護罩;其因作業性質不適加護蓋或護罩者,應設置圍柵。

各機械間或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通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機械設備設置場所,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揭示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