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36 條
礦場裝設電機設備之處所,除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作業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設圍柵及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