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39 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
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