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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11日)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之礦業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