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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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40 條
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他場所之高壓電路或坑內電纜、電線,應以顏色或其他明顯之方法分別標示其相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