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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45 條
在良導體機器內檢修時,所用照明燈之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其導電線需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