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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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48 條
下列項目,應以第一種地線工程接地,並經常檢查其接地情形:
一、變壓器之一次捲線與二次捲線間所設之非磁性金屬接觸預防板。
二、電纜之鉛皮被覆及金屬管。
三、電機設備之外殼。
四、油氣儲存槽、塔槽、油泵、油氣壓縮機及灌裝設備與油氣輸送設備。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電機及油氣有關設備,應分別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