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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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49 條
高壓配線應於總受電室附近設避雷裝置,以防止雷擊或因異常電壓而發生事故。坑外架空電路如達相當長度時,亦應設避雷裝置。
電信線路應有避雷裝置及保險絲盒等設備,以防止雷擊或電燈線、動力線接觸而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