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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11日)
第 5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