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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50 條
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
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
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
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