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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51 條
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
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
三、高低壓電纜、電信線及信號線應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電纜之接頭應使用壓接器壓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