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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54 條
設置捲揚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之額定馬力不得大於捲揚機之額定馬力。
二、應設置過負荷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操作正逆轉控制裝置,應採三相完全啟斷之結構。
四、三十馬力以上者,應裝設捲筒煞車、馬達軸煞車及緊急煞車。一百五十馬力以上者,其捲筒煞車應使用油(氣)壓式煞車。
五、應於操作人員易見之處所裝罝電計器。
六、捲揚機前應設置導輪,以防止鋼索在捲筒上亂捲,並應有防止過度捲揚之裝置。
七、基座必須堅固,不得動搖。
八、機房應有足夠寬度之人行通路與良好之通風及照明設備。
九、應規定其捲揚重量。

地下礦場之斜坑捲揚設備,應裝置坑道深度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