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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 110年06月11日)
第 59 條
機車應備有警笛、頭燈及尾燈。

機車不得從後面推動列車。但在調車場以緩慢速度操作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