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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二 節 通風 ( 110年06月11日)
第 74 條
入風坑之風量,應以一日間坑內同時作業之最多人數為標準,每人每分鐘在三立方公尺以上。如兼為內燃機車運輸坑道時,應按內燃機車之額定輸出馬力數,每馬力每分鐘增加三立方公尺以上。

前項風量,如有自然發火徵兆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為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