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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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11日)
第 8 條
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並置於易取用之地點,其附近不得堆置任何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