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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二 節 通風 ( 110年06月11日)
第 80 條
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運轉時,除安全上認有停機修理之必要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外,不得停止運轉。

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停止運轉後,坑內可能發生危險之區域,應撤出該區域作業人員及停止該區域之送電;恢復運轉時,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後,始可恢復該區域之送電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