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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二 節 通風 ( 110年06月11日)
第 81 條
礦場負責人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設於有害氣體可能蓄積之處所,並不得將回風再導至入風處所。
二、風量不得大於設置地點之入風量,並不得發生循環迴流。
三、風管有發生靜電之虞者,應有靜電消除設施。
四、供巷道及斜坑掘進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供昇樓掘進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五、風管應防止漏風,出風口與工作面之距離不得超過七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