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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二 節 通風 ( 110年06月11日)
第 82 條
局部扇風機運轉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動前應測定可燃性氣體,經認定符合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後,始得送電。
二、開動後應測定該區域有害氣體含量,經認定符合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後,始可工作。
三、作業中不得停止運轉,因故障或停電而停止運轉,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撤出該區域作業人員並停止該區域之送電,及啟斷附近電機設備之開關。
四、排除有害氣體過程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採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