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二 節 通風 ( 110年06月11日)
第 83 條
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
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二、風門或調節風門:應於適當距離設置二門以上,俾人車通過時,得交替開關。
三、風橋:應用適當材料建造於坑內交叉風道處,不得漏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