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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二 節 通風 ( 110年06月11日)
第 85 條
坑內通風坑及風道,不得堆放阻礙通風之岩石、礦石或其他物件。

鄰近風道之採掘跡及不使用之昇樓、坑道,應視實際需要予以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