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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四 節 煤塵控制 ( 110年06月11日)
第 93 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應擇用下列措施:
一、設置石粉棚或水棚,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一立方公尺,並作一公尺以上等間距離設置,其設置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
二、設置石粉密集帶,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立方公尺,其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尺。
三、設置水幕,應於一.五公尺至三公尺等間距離設置五組噴水設備,每組至少應設四只噴嘴,其供水量每分鐘不得少於十公升,水壓每平方公分不得少於三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