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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四 節 煤塵控制 ( 110年06月11日)
第 94 條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煤塵採樣之時間、地點及分析方法,同條第三項灑水、噴霧之水壓與水量及前條各款措施之設置地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