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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四 章 銷售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應檢具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