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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四 章 銷售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氣)站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