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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四 章 銷售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20 條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購買石油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