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石油管理法
第 四 章 銷售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20 條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購買石油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