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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29 條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