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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六 章 石油基金 ( 112年06月28日)
第 38-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

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