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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4 條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