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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9 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本法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
二、違反規定,有事實足認不能於九十日內改善者。
三、一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事項達三次者。
四、一年內經處罰累積達六次者。
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一次達二○○公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