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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二 章 煉製 ( 112年06月28日)
第 5 條
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
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