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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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 100年06月13日)
第 4 條
被扣留石油之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之燃料油批售價格,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其他附加於燃料油之稅費後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被扣留石油屬液化石油氣時,其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供家庭用液化石油氣批售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