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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3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下列事項所為之處罰:
一、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
(一)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輸入石油。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