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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3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各該單位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