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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3日)
第 9 條
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如因特殊情況,致不足支應檢舉獎金者,得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