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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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年11月02日)
第 11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
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
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