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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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年11月02日)
第 12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
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
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